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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公立医院新农合采取“一站式”结算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点击量: 时间:2015-12-04

  为减轻患者的垫付压力,探索更人性化的服务,提高大病保险报销的便利性和及时性,湖北省公立医院大力推进新农合与大病保险赔付“一站式”结算。

  

  目前,新农合省、市、县三级信息平台已与保险公司互联互通,实现了参合农民基础信息、诊疗信息、补偿信息共享和大病保险费用审核的自动化。继省人民医院管理成功启动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后,明年3月前,其他33家省级定点医疗机构都将实现患者出院即时报销。届时,省内参合患者到省级新农合定点医院培训就医时,只需要携带身份证、合作医疗卡以及转诊手续,出院时即可享受医院管理新农合大病保险即时报销。到2016年底,全省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完成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全覆盖。

  

  2013年,新农合大病保险全省启动。各地以市州为单位,每年从新农合基金中划拨一定金额作为大病保险基金,并招标确定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参合患者经新农合基本报销之后,自付的合规费用仍超过起付线的,超过的部分都能获得大病保险赔付。据省卫生计生委统计,大病保险已覆盖3900万参合农民,2013年、2014年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总支出15.3亿元,分别赔付14.9万人和22.2万人,患者的医疗费用综合报销比例提高约12个百分点,高赔付额近50万元。

  

  那么新农合大病保险基本政策是怎么回事呢?

  

  2013年至2015年,全省新农合大病保险赔付比例统一,凡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实行分段赔付,即8000元—3万元(含3万元)部分,赔付50%;3万元—5万元(含5万元)部分,赔付60%;5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0%。

  

  2016年,起付线与赔付比例有所调整。依然实行分段赔付,1.2万—3万元(含3万元)部分,赔付55%;3万—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赔付65%;10万元以上部分,赔付75%;年度高支付限额原则上不低于30万元。

  

  一个保险年度内,每名参保患者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在计算大病保险个人累计负担额度时,不扣除贫困患者当年享受的医疗救助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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