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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

来源:国家医保局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22-03-22

3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

《通知》强调,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根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试行第九版)》,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本地区医保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科学精准、积极稳妥、风险可控的原则,及时调整优化医保相关政策,要强化各项政策落实,全力做好新形势下常态化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

 

《通知》指出,按程序将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相应检测项目临时性纳入各省份基本医保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参保人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统筹地区现行规定支付。

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地方拟临时新增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及有关事项意见的函》(医保办函〔2022〕11号),持续规范和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新冠抗原检测服务的价格政策。

各地医药集中采购机构要做好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挂网工作,积极推动挂网采购,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同时加强测算和监测,协同推进价格、采购、支付和信息系统改造等工作。

《通知》明确,及时调整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新冠治疗用药。对《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参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国医保电〔2020〕5号)相关要求,将其临时性纳入本省份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于《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调出且不在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发布之日起停止医保支付。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做好新增药品挂网工作,对于尚未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先在线下采购应急使用。

《诊疗方案(试行第九版)》新增的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由医疗机构按照企业与有关部门沟通的价格采购,医保部门按规定做好支付。

《通知》要求,细化完善工作举措,继续落实对确诊患者医疗费用实施综合保障等政策。支持疫情严重地区医疗机构正常运转,必要时可按程序预付部分新冠肺炎患者救治资金。

扎实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认真落实核酸检测和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政策,实施“长期处方”、互联网诊疗等结算报销政策,确保各项疫情防控医疗保障政策落地实施,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切实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与此同时,要按照国家对公共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做好医疗保障经办大厅室内通风、卫生检测、清洁消毒等工作,消除经办场所疫情隐患,引导办事群众戴口罩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保护好办事群众和经办工作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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