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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文:本月起,医疗服务价格迎新规!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22-01-05

随着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据国家卫生服务调查结果显示:扣除物价上涨因素,2003年城乡居民平均每门诊医疗费用比1993年上涨了1.17倍,次均住院医疗费用较1993年上涨了1.47倍。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医疗收费或将成为医疗服务价格监督管理的主要领域之一。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 号)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列为价格改革重点任务;2016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6〕431 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在公立医疗机构的补偿渠道由药品加成收入、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财政补助3个渠道转变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财政补助2个渠道的背景下,围绕弥补政策性亏损、维持公立医疗机构平稳运行、理顺比价关系、促进分级诊疗等方面,人们对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报以较高期望。

短期来看,“腾笼换鸟”的改革目标已初步实现;但中长期来看,尚未从根本上建立以公立医疗机构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加上国家医疗保障局成立后和职能调整,迫切需要对我国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改革进展进行梳理,系统探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建设的目标、关键要素及框架。

近日,重庆市医保局联合重庆市卫健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健全完善全市公立医疗机构多层次医疗服务供给和价格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更加规范,收入结构更加优化,价格体系更加科学,价格合理补偿功能更好发挥,稳定调价预期、理顺比价关系,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图源:重庆市医保局官网

据悉,《意见》分为总体要求、调价评估条件、价格调整程序、调价配套政策、加强规范及监测、强化保障措施六个部分。

在价格项目管理体系中,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

按照《意见》,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时,要同步公布实施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的具体政策,公立医疗机构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公开,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此外,《意见》在“约束条件”方面也提出明确指示。《意见》指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启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

上年度医药费用总额增长率超过全市GDP增速5个百分点的或上年度全市医药费用总额增幅高于10%的。

上年度全市门诊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和住院病人次均医药费用增幅均高于5%的。

启动前一月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政府调控目标的。

上年度职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结余或居民医保基金结余可支付月数少于6个月或医保统筹基金预算结余不能覆盖拟调价增量空间的。

全市出现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宜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其他情形。

《意见》明确,自2022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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