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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办医何时有法律护航?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 点击量: 时间:2016-01-10

  鼓励社会办医,尤其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这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发展健康服务业的重要内容。当务之急,在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政策导向,细化监管措施,以推动其健康发展。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面临法律法规空白

  

  当前,我国营利性医疗机构参照企业管理,有较为明确的上位法,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性质认定、登记、财务医院管理和监管等方面,则存在较多法律法规空白。

  社会办医何时有法律护航?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各类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包括公立医院)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法人、合伙和个体三种形式。但由于其不是企业,不能参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约束,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又没有相应的上位法规范其具体类型、责任分担,也没有相应的审查机制,因此,有些地方“以非营利之名行营利之实”,出现了各种形式的“股份制非营利性”机构,这与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目的存在矛盾。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还存在性质认定不严格问题。我国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标准相对清晰,主要包括五种: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投入人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营利性目的。国际上也通常作为非营利性机构性质判断的标志。但根据2000年《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我国医疗机构性质的划分遵循“自愿选择和政府核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医疗机构的经营目的、服务任务,以及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来确认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格的表述过于原则,缺乏严格、具体、可操作的标准和程序。只要不申请免税资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经营性质的选择实际处于仅剩“自愿选择”而无“政府核定”的状态。对于投入人是否享有财产权利、财产及其孳息分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比例、机构性质转换或注销后剩余资产处置等也都未做出说明。

  

  另外,从国际经验上看,非营利性质的机构并非天然具有免税资格,而是应对其经营行为、财务状况进行审核,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免税。我国虽有清晰的免税资格标准,但在执行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税资格认定存在一定困难,标准和认定程序、监管措施等也缺乏可操作性的解释。

  

  2.完善政策体系是大前提

  

  鉴于现有政策多侧重于程序性管理,在性质认定、运行管理、退出流转机制、监督处罚等方面政策不够细化,某些关键政策和操作细则不明确,不适应鼓励社会办医实践发展需要,因此应逐步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各项相关政策,强化监督管理,进而使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走上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

  

  ,加快出台社会办医相关立法。

  

  加快研究非营利性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或借鉴《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经验,推动社会办医专项立法。如果上位法出台时机尚未成熟,可先行在修订医疗机构管理的法律法规时,增加关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关各方基本责权利,并制定《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及时补充当前的政策空白。

  

  第二,明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产权归属。

  

  产权不清是当前困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的大政策障碍,要在确定哪些应属于捐赠行为,哪些应属于投资行为的基础上,尽快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产权归属。社会、企业和个人以回报社会、树立品牌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应该属于捐赠行为或慈善,其产权应该属于社会,投资人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应委托管理;否则,不管是与政府部门合办,还是其他方式,属于投资行为,应定性为营利性医院,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投资人可自行经营或委托经营。

  社会办医何时有法律护航?

  第三,完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登记管理、税收等政策。

  

  要建立严格、具体、可操作的非营利组织认定标准和程序,特别要强化财产及其孳息分配、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比例、剩余资产处置等方面的审查。

  

  第四,明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转换和监管政策。

  

  应改变现有诸如“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不得改变非营利性”“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培训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等简单堵塞式的规定,研究制订全面、严格医疗机构性质转变相关规则,应避免“股份制非营利性”这样有违法理的机构性质出现。在充分保护公众利益和公共资产的同时,制定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具体监管办法,以确保各项政策得到有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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