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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国家卫健委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

来源:未知 编辑:adminho 点击量: 时间:2021-11-30

国家卫健委网站11月26日消息,国家卫健委就《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向社会征求意见。提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央视新闻

为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通互认,降低人民群众就医负担,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组织起草了《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2月12日。

《办法》拟规定,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同级质控组织定期梳理医疗机构互认项目清单,并按有关规定公示公开,便于公众查询。

《办法》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办法》所指“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MRI、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进行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办法》明确,对于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患者病情开具检查检验医嘱。对于符合互认条件的检查检验项目,不得以与其他项目打包等形式再次收取相关费用。

《办法》提出,出现以下情况,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可以对相关项目进行重新检查: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因病情变化,检查检验结果与患者临床表现、疾病诊断不符,难以满足临床诊疗需求的;

检查检验项目对于疾病诊疗意义重大的,如手术、输血等重大医疗措施前;

患者处于急诊、急救等紧急状态下的;

涉及司法、伤残及病退等鉴定的;

其他情形确需复查的。

同时《办法》明确,检查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但属于《办法》所规定情形以上情况的,无法起到辅助诊断作用,确需重新检查的,收取实际发生的医疗服务费用。

质量抽查方面,《办法》提出,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质控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辖区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质量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模式组织开展。

支付方式方面,《办法》要求,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的纵向分析与横向比较,强化医保基金使用绩效评价与考核机制。同时,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总额预算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

《办法》明确,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考核指标,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要求。医疗机构出具错误检查检验结果导致医疗事故的,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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